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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25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第四十九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十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