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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0日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一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
  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事项范围的扩大和仲裁当事人的介入。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适用于没有另行约定管辖的补充合同以及合同附件项下的纠纷。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的,依据主合同约定。
  (三)超过合同标的物范围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本会或者仲裁庭依法决定。
  (四)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对派生协议具有约束力。
  (五)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因合并、分立、终止、撤销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六)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死亡、注销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承继人有效。
  (七)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八)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九)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其他载有约定仲裁条款的书面材料解决有关纠纷,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十)合同没有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约定了其他方式的,双方一致同意补充或者变更纠纷解决方式为提交本会仲裁的。
  上述各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