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受理、答辩和反请求
第十四条 申请仲裁
向本会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一)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快捷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4.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等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三)双方当事人可以送达的地址确认书。
第十五条 受理、预缴费
(一)本会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预缴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材料欠缺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仲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应在收到预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缴仲裁费。
(三)本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即进入仲裁程序管理。
(四)案件进入程序管理后五日内,本会秘书处应指定一名仲裁庭秘书,具体承担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
(五)本会收到仲裁通知书、受理仲裁申请、申请人预缴仲裁费的,本会应当及时将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六)申请人既不预缴仲裁费,又不申请并经本会批准缓缴的,视为放弃仲裁申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