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放弃、变更
第一次庭审辩论前,申请人可以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放弃、变更反请求。但是,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
第十九条 财产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本会提出,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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