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金霞)不少市民离职后,核查住房公积金时,发现原单位存在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遇到这类问题该如何处理?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详细解答,明确两种不同情形的处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针对离职前单位没有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的情况,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在岗在职职工。职工离职之后,不再属于原单位在职人员,不具备继续由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如果离职前单位已经从工资中扣除职工个人公积金部分,但没有为职工完成补缴,职工可以依法维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民申请维权时,需要准备两类材料:一是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二是工资收入证明,包含工资明细、工资卡流水等材料,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缴存地公积金业务部门提交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劳动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法定权益,在职期间建议定期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一旦发现单位存在少缴、欠缴问题,及时留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正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