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一)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
(二)独任仲裁员由本会发出《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指定,逾期由本会主任、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指定。
(三)仲裁案件一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之间或者被申请人之间协商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指定独任仲裁员。没有共同选定或者选定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指定。
第二十六条 组庭通知,仲裁员权利、责任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有权根据审理需要制作审理日程安排、查明事实清单、举行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固定纠纷焦点、确定审理范围、采取相应措施等。仲裁庭可以授权首席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完成上述措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