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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9月30日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当签署公平公正声明书,向本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平公正性影响的事实或者理由。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
  本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员的声明书和书面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回避
  (一)回避分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仲裁员有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的声明书或者书面披露之日起三日内就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
  (三)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四)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说明申请仲裁员回避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五)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自行回避退出仲裁庭的,则该仲裁员可以更换。但上述任何情形均不表示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理由成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