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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1日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
(法释〔2017〕21号)
  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