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瑞端)日前,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某销售鹅幼苗,被告胡某某为驻马店某饲料厂销售员。2023年10月15日,王某某为其客户邓某向胡某某购买饲料40袋,支付饲料款5800元。2023年11月,邓某向泌阳县农业农村局投诉,其购买的案涉饲料存在质量问题。该局立案进行调查,对案涉饲料委托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结论为案涉饲料不合格。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返还饲料款。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饲料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饲料款58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